世界遺產評定標準
世界文化遺產(C)
文化遺產在《世界遺產公約》中的定義包括文物古跡、建筑群和遺址。其具體評定標準有6項:
ⅰ.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ⅱ. 在一定時期內或在世界某一個文化領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ⅲ. 能為一種現存的或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ⅳ. 可作為一種類型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多個重要階段的作品;
ⅴ.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的變化下易損毀的地點
ⅵ. 與某些事物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或條款標準與其他標準儀器使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一般情況下,此條款不能單獨成立)。
世界自然遺產(N)
自然遺產的具體評定標準包括4項:
ⅰ. 代表地球演化各主要發展階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的主要地質演變過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ⅱ. 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植物和動物群的演變及其發展中重要過程的典型范例;
ⅲ. 具有絕妙的自然現象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藝術價值的地區;
ⅳ. 最具價值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的棲息地,包括有珍貴價值的瀕危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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