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一男子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獲刑
2018年4月12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郭玉珠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郭玉珠男,1956年10月出生,系佳木斯市郊區農機局退休干部,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于2017年6月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批準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郭玉珠和陳某(已另案處理)按孫某(已判決)要求,打印、刻錄宣傳“****功”光盤。2016年1月22日,公安機關在郭玉珠家中搜查和扣押關于宣傳“****功”的信件、光盤、印章等物品60余份以及關于宣傳、制作“****功”宣傳品的電腦、打印機等物品。經鑒定:郭玉珠的計算機硬盤、移動硬盤含有宣傳“****功”內容的數據文件。
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玉珠伙同他人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對其起訴罪名成立,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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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十三條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經費、場地、技術、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據中國反邪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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