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受傷后未及時就醫視情況可申請工傷認定
受傷后未及時就醫,事后還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李先生為某游樂場員工,某日在引導游客排隊通行期間,不慎摔倒。當時李先生雖然左側胸腹有疼痛感,但是自認為并不嚴重,于是就繼續工作至當天下班。一周后,李先生由于左側胸腹持續疼痛,無法堅持工作,就到醫院檢查,結果為左側第四肋骨骨折。隨后,李先生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行政部門最終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游樂場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李先生雖然在工作中發生摔倒情形,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先生所受損傷系由摔傷所致,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職工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而用人單位認為職工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工作期間摔傷,只是傷情并非明顯外傷,經就醫確診后發現,相關傷情檢查結果與工作期間的摔傷有因果關系,因此李先生已經完成了工傷認定時的初步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李先生的傷情不是工傷,或者認為傷情檢查結果與李先生工作期間的摔傷無關,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李先生應當認定為工傷。
謝夢君 整理 嚴冬遠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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